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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协议法院不予支持

作者: 我心依旧时间: 2013-10-20 09:48阅读: 收藏评论在线投稿
  为终结一段婚外情,男方签下34万元分手费协议最终却分文未付。于是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,要求其履行分手费协议。日前,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分手费协议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由,对女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2005年2月,32岁的来沪务工女子小雯(化名)在上海嘉定租房开店经营小生意。2006年初,小雯与53岁的已婚房东张杰(化名)过起同居生活。张杰妻子得知后,对小雯施以拳脚,并砸了她的小店。2008年10月,这段婚外情因小雯怀孕出现裂痕。小雯以答应做人流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。

  此后,双方在管辖区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。张杰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产生的医药费、营养费、人工流产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,并协议于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。然而,协议签订后张杰未支付任何款项。小雯遂将张杰推上被告席,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协议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本案中,小雯在明知张杰已有配偶的情况下,与其同居并怀孕,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,且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。

  据查,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:一是张杰家人对小雯实施殴打、砸店导致的损失;二是小雯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、营养费等。

 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?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协议所涉分手费中的第一部分损失并非由张杰导致,原告应向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主张权利,现原告要求张杰赔偿这部分损失,法院不予支持;而第二部分赔偿款则由于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室依然与其同居,该行为有违社会常理,也违反了法律规定,这部分赔款请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,法院亦不予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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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午,从广播中听到一段热线讨论。一对青年在恋爱期书面订下了一协议,若分手男方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45万元(开头没听到,大意如此),双方都签了字,中心议题是分手后男方要不要履行协议。

  听得出来,打进热线的都是父母公婆辈(那个时间段的年轻人要么上班要么还没起床):有说那男的傻,怎么会签这样的协议;有说女孩感情不纯,要能赔偿,女孩都不用上班,闹几次分手就发财了……有一点是公认的,就是此协议不公平,法律不会支持,男方可以不履行协议,最平和的说法是因为女的处在弱势,从道义上酌情给予一定补偿,但不是赔偿。

  在其中大部分人看来,这则协议是恋爱期的玩笑,真是这样吗 ? “爱”字的繁写体里有一颗心,如今的爱虽然看起来简单化了,在我想来,把心隐藏起来的爱却更复杂,更让人迷惑。

  且说这协议,首先说明了女孩子对这份爱没有信心,没有安全感。或者可以说这个社会的许多现象让她觉得没有底气,觉得这协议能给她增加点保障,希望这对她所爱的人能有所束缚,这也因涉世未深的她还不了解和没了心的人绑在一起的悲哀吧。

  中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女性的特性决定了女性的弱势。男人在外有女人是风流,女人呢,怕是说话不注意失了点分寸,有人就会骂不要脸,或是更难听的。红颜祸水的故事有许多,红颜本身能祸害人? 对未婚的女孩子和男孩的要求就更不一样了。从这些方面考虑,女孩子多给自己加重保护也是可以理解的,虽然这样的保护不仅愚蠢而且事实上无效。当然,毋庸质疑,为钱的女孩肯定是有的,为此付出代价不说是这种人该当的,也是家人教育不当的教训吧。

  在男孩来说,肯签这样的协议,除了很了解法律且别有用心的,应该是希望爱能开花结果、长长久久。从这方面来说,这协议可说是爱的一种另类见证,也是当今俗世的一种特殊产物吧 ! 只是有点让人感觉别扭:爱,本是一种无私的付出,如今低俗成了交换品不说,还牵扯上了钱财的保证,这,还是爱吗? 我知道,没有面包的爱可能会饿死,但是,难道,爱,轻的要添一个金字旁增重,不然就变成氢气球飞走了?

  呵呵,我也是杞人忧天,吃饱饭不做事瞎想,还是回头听听律师怎么说吧:此协议可作为赠与合同看,在法院判决前男方已经支付的,法院不予支持追回(除非是为婚事付出的,譬如结婚用的首饰和彩礼可以要回),其他的,女方一分都拿不到,也就是说,男方可以不履行此协议。嘿,“爱”又和赠与挂钩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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